私隐政策
此告示是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例笫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条例」)作出的。它是关于客户在加多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公司”) 开立或持续操作账户(「账户」)以作证券买卖及有关服务时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的告示。
1. 收集目的
客户因在本公司开设或持续操作账户而向本公司及在任何文件所提供的个人资料将被本公司作下列用途:
1.1 与处理客户申请开设及持续操作账户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透过本港及海外的信贷报告或处理客户向本公司申请给予信贷或「孖展」的安排 (如适用);1.2 代购买、出售、投资、交易、收购、保管、处置及办理各种证券等有关事宜;及1.3 保存有关资料,以符合本港所制订有关证券交易的条例及附属规例、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的守则,以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中央结算」)的规则及规例。
2. 提供个人资料的责任
2.1 客户有责任向本公司提供所需的个人资料。如客户未有提供所需个人资料,本公司可拒绝为客户开设或持续操作账户或提供有关的服务。
2.2 鍳于客户在条例下的责任,当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时,客户须确认所提供的数据正确。
3. 资料的披露
3.1 本公司如认为有需要,可向处理证券、期货及期权结算的代理人或代名人、联系人、个人或法团及本公司的核数师披露客户开设帐户的数据以运作客户帐户或执行上述1.2 所提及的事宜。
3.2 为符合本港所制定有关证券交易的条例及附属规例、证监会的守则、以及联交所及中央结算的规则,客户所提供的个人资料,本公司可向联交所及中央结算,证监会及条例所界定的财务监管机构,根据法律有权查阅该等资料的政府部门,其他监管机构、个人或法团等披露。
4. 查阅个人资料
根据条例的规定,客户可向本公司要求查阅及更改不正确的个人资料。本公司有权向客户收取合理的费用以处理有关要求。
5. 查询
如客户有任何疑问,包括查阅及更正该等个人资料,可致函:
加多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九龙观塘鸿图道22号俊汇中心12楼1201A室
电话号码:(852) 2199 6700
传真号码:(852) 2199 7381